您的位置:首页 - 申请指南 - 其他

香港、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

时间:2018-03-02 09:59:46浏览:741

标签:

   正文:香港、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
   工商标字[2004]第192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:
 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《<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>补充协议》和《<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>补充协议》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《香港、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
二○○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